致廣大用戶、合作伙伴及相關單位:
疊云(北京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我司”)發現,市場上存在部分不法分子未經我司授權,擅自使用我司“疊云”、“Cloudecker”、“Vdibox”等注冊商標,進行非法生產、銷售假冒我司軟硬件產品的行為。此類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業信譽,更直接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。
為維護市場秩序,保障用戶權益,我司現嚴正聲明如下:
“疊云”、“Cloudecker”、“Vdibox”均為我司依法注冊的商標,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。任何未經我司書面授權,擅自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我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,均構成商標侵權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規定:
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;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;偽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,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條規定:
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,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應當從重處罰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條、二百一十四條:
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條:
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,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,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針對上述侵權行為,我司已成立專項維權小組,并聯合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律師團隊展開調查取證工作。對于制造、銷售假冒產品的個人或企業,我司將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,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,絕不姑息!
請廣大客戶在采購相關產品時,認準官方授權渠道。如發現可疑產品或非法銷售線索,歡迎通過以下方式向我司舉報,我司將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。
400-606-2960
service@cloudecker.com
疊云(北京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本聲明長期有效)